为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员工勤奋学习、开拓创新,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37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员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员工,在同学中树立优秀典型,以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公司员工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司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员工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员工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专升本员工第一年不参加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其它具有公司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员工均可参加评选。
2.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列班级前10%,获学校一等员工奖学金,被评为校“优秀员工”或校“优秀员工干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必须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列班级前15%,且获得过校内奖学金,被评为校“优秀员工”或校“优秀员工干部”。
5.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如果国家奖学金申请人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5%,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员工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优秀员工、全国优秀员工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困生、困难生。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在同学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务必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荣誉等级高、奖励金额高,对获奖员工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员工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各单位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员工和学校的权益。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4.按照学校相关评选方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连续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各单位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员工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单位候选人并报员工工作处。
5.员工工作处对各学院所申报的候选人名单结合具体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员工建议名单,报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并应首先确保缴纳学费。
7.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批复,一次性划拨至受奖励员工本人银行账户。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将获得国家或省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奖励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3.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员工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这,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员工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七、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