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资助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其综合素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资金由山东省财政拨付,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困难生,在老员工中树立起自强不息、勇于拼搏、乐观向上的优秀典型,以强化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鼓励老员工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员工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员工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专升本员工第一学年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其它具有公司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的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均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列班级前30%,且获学校二等员工奖学金。
5.本学年被认定为特困生或困难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
1.政府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务必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员工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知晓受助的权利,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高,资助面大,对获奖员工有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员工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各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员工和学校的权益。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4.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连续申请)。经班级评议 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各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员工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学院候选人并报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审议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各学院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结合员工其他资助情况通盘考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
7.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划拨至获奖本人银行账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学籍档案。
3.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员工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若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发生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不相符的行为的,将取消或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1)吸烟、酗酒、大肆浪费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七、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